医药网8月24日讯 近日,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对外发布了征求意见函,并就连锁药店的健康、快速发展制订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在人员配备方面,《规定》指出,在知足有关条件并配备吻合长途处方审核设备的条件下,执业药师可集中注册在总部,并根据管理必要集中审核处方及在各连锁门店之间和谐使用。
连锁门店则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服务人员,开展药品质量管理、销售营业,提供药学服务。
同时,《规定》还提出,连锁门店可以不配备质量负责人,但是要配备吻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质管员、验收员和养护员。同时,连锁门店的企业负责人可不必为执业药师。
至于单体
药店加盟连锁总部时,可不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由连锁总部指定,可兼任连锁门店的质量负责人,但不得超过10家。加盟的连锁门店需与连锁总部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任务。
线下门店,可不配执业药师
其实,在上个月,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的《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
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谈到了这几点。
按照规定
百度排名优化,零售单体店和零售连锁门店都可以通过长途网络审方系统在线审方和引导合理用药服务,且必须配备吻合经营规模肯定数量的专职的长途审方执业药师(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办门店在10家以内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每增长 10 家门店(不足10家按10家计算)必须增配1名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应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 30%(不足1人按一人计算)。
门店则应当配备药事服务人员(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负责处方复核和引导合理用药工作。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还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中药师或中药学(含中医学)专业中专以上药(含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州里药店,不强调配执业药师
另外,《意见》指出
西安人事考试网站,在州里(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所在地的州里除外)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的,应至少配备1名药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人员;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的,应配备药士以上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引导合理用药;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的,应至少配备1名中药类药士以上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藏药专营店应配备具有初级以上藏
医药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5年以上从事藏医药工作经验的人员。
《意见》还谈到,探索推行药品零售
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据有关规定,将严酷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对既不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又不接受执业药师长途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核减其经营范围,禁止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品牌连锁便利店可按照有关标准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可由企业总部同一配备质量管理人员。